4.15協(xié)議:英文名稱為“Resolution Regarding Graduate Scholars,Fellows,Trainees,and Assistants”,是在1999年的招生錄取過程中正式實施的。主要內(nèi)容為:任何學生在4月15日之前沒有答復含有財政資助的入學邀請的義務i,學校如果提早設定答復期限將違反協(xié)議。學生允許在4月15日的截止期內(nèi)對以前做出的決定作任意的改變。但當?shù)浇刂谷掌?月15日后仍然沒有答復的入學邀請,學生在沒有得到原學校允諾(一般為書面)的情況下,不能擅自接受其他入學邀請。
關于4.15協(xié)約的解釋如下:4月15日之前,學生沒有回答是否接受Offer的必要,同時在4月15日之前接受的Offer,如果學生有機會得到其他更好的Offer了,也可以在后期拒絕,但是均需要得到學校的書面同意或是郵件確認,至于在4月15日之后接受的 Offer,如果想在接受別的Offer,必須要有原來的學校的紙質或是郵件的同意放棄Offer書。
另外有幾點需要特別強調:
4.15協(xié)議只是針對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適用;
4.15協(xié)議是針對Offer的,AD不適用;
此協(xié)議并不是一份法律合同,且只對簽署該協(xié)議的*適用;
即使學校加入了4.15協(xié)議,也可以和學校協(xié)商對承諾日期進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