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培訓網(wǎng)歡迎您來到留學助手!

400-850-8622

全國統(tǒng)一學習專線 8:30-21:00

一、2021年*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是什么

依據(jù)《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zhí)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蚩蒲袡C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學位的,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qū)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

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U.S. News& World Report)、QS世界*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軟科世界*學術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發(fā)布的世界排名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發(fā)布的為準。

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fā)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xù)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guī)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符合本條*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shù)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shù)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tǒng)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fā)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wǎng)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5.符合*及本市現(xiàn)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二、留學生落戶上海新政策2022

一、上海留學生落戶之學歷學位要求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xù)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guī)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款條件的除外)。

2、(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zhí)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蚩蒲袡C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符合本條*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shù)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shù)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tǒng)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fā)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wǎng)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及本市現(xiàn)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二、上海留學生落戶之回國后要求

(1)政策對回國后的要求有所放松:

“回國后兩年內開始并持續(xù)在上海工作”(公司所在地、個稅、社保在上海)。

拿到畢業(yè)證再回國的:以留學畢業(yè)(一般為獲得證書時間)后首次入境時間為準。

還沒拿到畢業(yè)證,結課后就回國的:以留學畢業(yè)(一般為獲得證書時間)前末次入境時間為準。

畢業(yè)后,有國外工作經歷的:以結束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時間為準。

三、上海留學生落戶之個稅和社保問題

(1)2021年7月1日起,1倍社?;鶖?shù)要求10338元;1.5倍15507元。

(2)入職公司后,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和繳納社保的單位不是同一個,就無法申請落戶,勞務派遣制也是不能落戶上海的。

(3)個稅和社保需匹配,漏稅需要補繳,但補繳是不算在累計期間內的。

(4)辦理落戶手續(xù)中途是不可以離職的,需要等落戶通過后才可以,如果碰上公司信息變更需要及時更新。

四、上海留學生落戶之入職公司問題

(2)公司注冊資金(含)100萬人民幣。

(1)上級法人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2)勞動合同必須要與分公司簽訂。

(3)社保和個稅也要由分公司繳納,不可以委托第三方繳納。

(1)不能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得有超生、未婚先孕等情況。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zhí)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蚩蒲袡C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學位的,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qū)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

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U.S. News& World Report)、QS世界*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軟科世界*學術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發(fā)布的世界排名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發(fā)布的為準。

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fā)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xù)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guī)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符合本條*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shù)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shù)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tǒng)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fā)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wǎng)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及本市現(xiàn)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三、國外留學生上海落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上海市留學回國人員的學歷條件的留學生,在上海市將要連續(xù)工作兩年并于上海市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如果在國外高校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學習時間子在一年以上,或者在國外高水平*獲得學士學位的,,只要在上海市連續(xù)繳納6個月社保,且社保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可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法律依據(jù):《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xù)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guī)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符合本條*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shù)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shù)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tǒng)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fā)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wǎng)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及本市現(xiàn)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溫馨提示:為不影響您的學業(yè),來校區(qū)前請先電話咨詢,方便我校安排相關的專業(yè)老師為您解答
  • 詳情請進入留學助手
  • 已關注:579851
  • 咨詢電話:
相關資料
姓名不能為空
手機號格式錯誤